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尤其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以借款人实际取得借款才生效,虽然现在通过转账、微信、支付宝进行支付欠款是主流情况,但是现实中也存在出借人主张款项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交付但无法提交证据的情形,那么在该等情况下,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一般是怎么认定现金交付情况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呢?
一、现金借贷的举证责任人在资金出借方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依据上述规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视为完成证明责任。
二、资金出借方提供哪些现金支付证据可以达到完成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司法实务中,资金出借方提供现金支付证据一般包括:
(1)借款协议中是否对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如有明确约定为现金,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现金支付的真实性;
(2)借款人应提供资金来源的证据,比如借款发生前后的取款记录,取现的金额与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大致相符;
(3)借款人交付现金的证据,比如交付时,现场是否有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可以作证;
(4)借款后是否存在催收的情况,催收时,接受款项的一方是否对借款情况予以承认,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如果资金出借方能够提供上述大部分证据,那么人民法院认定通过现金交付的借款关系成立的可能性则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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