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中法官能否以“当事人自认”直接判决案件?
最近,在和一朋友聊天时,他吐槽说法官多管闲事,我问他具体怎么回事,他说,他之前借给了一朋友15万元,后面他朋友一直不还,他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他朋友都承认了借款事实,但是法官还一直询问他干什么工作?借款的钱是哪儿来的?听了他的吐槽后,我说,你对法官存在误解,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诉讼中法官并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自认”来直接判决案件。
在民间借款诉讼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的,如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直接予以认可,人民法院仍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查明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自认存在明显矛盾时,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应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如双方属于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情况,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为此,为了防止虚假诉讼等不发行为,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予以核实,根据查明的情况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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