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砍头息

民间借贷中的砍头息
杨志国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一、砍头息的法律含义

俗称的“砍头息”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在放款前或放款后的极端时间内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利息或服务费,而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仍需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利息。

二、从法律层面来说,如何认定砍头息、对砍头息如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六条重申了上述规定。认定为砍头息或变相利息的,若该费用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况,则实务中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作为本金即可

司法实践中,借据(借款协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小部分款项系以现金交付,虽有收条等债权凭证,但出借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也未能对现金支付的原因、资金来源、支付细节等做出合理解释,特别是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金额与借期内某段区间借款利息数额基本一致时,一般可认定为预扣利息。

出借人支付了全部约定借款,但借款人在收到借款的当天或极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天)即将其中小部分款项返还出借人或支付给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借款人主张该笔款项为预扣利息,出借人不予认可但又无法对其用途做出合理解释,特别是该笔款项数额与借期内某段区间借款利息数额基本一致时,一般可认定为预扣利息(砍头息)

三、司法实践中的变相砍头息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变相利息情形。比如,债务人还与第三方签订有合同约定收取其他费用,像金融服务费、咨询费等,这些费用能否认定为砍头息?

对于上述情况,司法实践一般采取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即收取该费用的主体能否证明其收取相关款项和费用支付确实具有合理用途。如果不能证明基于合理的用途收取,可以认定为变相收取砍头息。同时,还应结合第三方与出借人的关系以及第三方是否实际提供服务进行判断。如果出借人与第三方系同一主体或关联主体,则原则上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还款予以扣除,但出借人能够举证证明实际提供了额外服务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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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4: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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